判決指出,曾姓男子與江姓男子因感情糾紛,雙方約定去年9月4日凌晨2時許在台中市西屯區中平路與皇城街口談判,曾男與友人張敦量、陳勁豪(瑪莎拉蒂案同案被告)等6人,帶著2支球棒前往赴約,江男一方則有4人,雙方一言不合大打出手。

此時,江男另名李姓友人開車前來助陣,被曾男、張敦量、陳勁豪等人共同持球棒砸車,其中一人還拿球棒伸入車內痛擊李男,導致李男下顎骨斷裂骨折,3顆大臼齒異位或阻生等傷害。

張敦量(左)至今仍羈押在台中看守所。資料照片
張敦量(左)至今仍羈押在台中看守所。資料照片

事後,雙方人馬僅受傷最重的李男,對張敦量等人提告傷害,其他人都未提出告訴。張以16萬元和解,獲李男撤回告訴,並請求法官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輕其刑。

但法官認為,張敦量與被害人並不相識,僅因友人的細故糾紛就在街頭鬥毆,對社會秩序及社會安寧造成影響,沒有減刑的理由,依妨害秩序罪將他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其他被告則另案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