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原告與被告老師均屬同一間學校,原告老師擔任國中部一年級3個班的生物課代課老師,他於去年12月2日生物考試時,先行洩題給班上學生,事後遭被告老師知悉。
因為不滿同校老師洩題給學生,被告老師於12月6日晚間6時許,在學校LINE群組以「李人渣」稱呼對方,原告老師覺得被侮辱向警報案。原告老師向檢警坦承,因為一時氣憤有在校內72人群組寫下「李人渣」。
法官在審理時認為,被告未能控制自身情緒,以不雅文字貶損他人名譽,行為不可取,雖然雙方有調解,但賠償金額差距過大未能達成和解,考量被告老師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處罰金3千元,可服勞役,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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