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期還款繳3期就這原因喊卡 9年後主動致電卻人事已非
許女向《壹蘋新聞網》投訴表示,2004年時因前男友需要資金,她向台東企銀借了20萬信貸,供男友使用,當時是分5年60期還款,但還了3期之後因突然生病導致無法工作,也無能力繼續還款。台東企銀當時曾致電來催款,許女向台東企銀表示因生病無法工作,暫無能力還款,希望能夠延後償還,但當時並未得到台東企銀的明確回覆,且之後也沒再收到台東企銀的催繳及通知,時間一長,自己也根本忘了這筆債務。直到2013年時因工作多年已有經濟能力,於是主動聯繫台東企銀準備還款,但撥打台東企銀電話,卻發現已經變成荷蘭銀行。
許女詢問荷蘭銀行後才知,台東企銀因被掏空加上擠兌導致虧損,於2007年被政府接管且公開標售,後來由荷蘭銀行以合併方式取得經營權。許女為了得知債務情形,因此向國稅局查詢個人資產,發現自己的債權竟在2007年就被台東企銀賣給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主動聯繫協商還款 驚見16萬債務翻倍成36萬
許女於是立刻聯繫良京公司,表明想要還款清償債務,希望能夠與良京進行協商。許女表示,當時向台東企銀借了20萬元,自己已經還了3期,料想剩餘的債務大約是16萬元左右。沒想到良京回覆時竟告知要她連本帶利償還36萬,讓許女聽聞後驚訝不已,認為自己並未欠那麼多錢,於是告知良京因罹癌目前仍在治療中,工作收入有限,要求能夠協商減少債務。良京人員當時要求許女提供診斷證明,並提到會向主管詢問是否可以減收,許女於是向醫院申請診斷證明後提供給良京,但之後就未收到良京回復。
16萬債權6年不聞問 持續利滾利竟索討近56萬
事隔9年後,直到今年9月許女突然收到新北地方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發現良京竟向法院提告要她償還近56萬,許女氣憤的表示,她只欠台東企銀16萬多元,良京將這筆債權買下後,就此消聲匿跡6年多(2007-2013年)未要她還款,還是她主動向良京告知要還款,但良京對她的還款要求置若罔聞,事隔15年後仍以當時貸款年利率13.1%每天利滾利,現在竟要她還近56萬,實在很不合理。目前許女已向新北地院申請異議,並委請律師提告捍衛自己權益。
律師孫瑞蓮表示,債權轉讓在當時金融機構合併整併時十分常見,依民法297條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以許女案件來說,良京實業在2007年買下台東企銀債權後,應寄發債權讓與通知給許女,這才符合法律規定,但許女表示直到2013年主動詢問後才知債權被賣給良京,而良京此時才寄發債權轉讓通知給許女。孫瑞蓮解釋,按照法律規定是良京必須主動聯繫,但卻是許女主動聯繫良京,這部分會形成爭議點。站在維護債務人權益上,良京這部分在法律上是有瑕疵的。
怠惰不通知債務人惹議 債權人欲收高額利息
孫瑞蓮強調,依照許女控訴來看,良京顯然有故意怠惰不通知債務人,企圖收取高額利息。且在當時時空環境銀行利率相當高,至少都有7%至8%,若是信用卡循環利率的話,甚至可以高到18%至20%,等於只要5年連本帶利債務就翻了一倍。良京實業的做法可能還有違反民法第148條權力濫用的問題,因民法非常重視誠實信用原則,金管會應該要嚴格督促,讓金融機構或公司善盡債權追討責任。
律師教這招有機會不還款 只因對方沒做這件事
孫瑞蓮表示,債權請求權時效為15年,良京在2007年取得債權至今已15年,若良京沒有做到債權讓與通知,許女可主張時效已經消滅,取得抗辯權拒絕還款。
《壹蘋新聞網》詢問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時,良京實業張小姐表示,因有個資問題,在未得到許小姐本人授權下無法對此回應。目前許小姐的案件已經進入訴訟程序,良京會依法經由訴訟程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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