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查,鄭男於2019年9月中旬,見女童與鄰居小孩在住處外蹲著玩沙,趁四周沒有成年人看顧,竟從正面隔著衣物襲胸猥褻,嚇得女童跑離現場;鄭男5個月後又故技重施,在女童家趁她吃完飯去廚房放碗筷時,刻意碰撞女童身體,再伸手隔著衣服襲胸得逞。

鄭男第3次下手更誇張,於2020年4月17日下午,趁女童在家睡午覺,竟掀開棉被伸手隔著女童衣物抓捏胸部,直到女童嚇得跑出屋外躲避才停止。女童半年內3度遭辱在家無法得到保護,只能向學校導師求救,校方認為茲事體大立刻召開校安會議並通報社會處保護安置,才讓惡狼犯行曝光。

鄭男到案後坦承犯行,並與女童父親達成口頭和解,父親在審理時說已原諒鄭男,女童與母親對案情並無意見。審判法官認為鄭男犯後有悔意,且迅速坦承犯罪態度良好,不以最輕本刑7年以上的《加重強制猥褻罪》論處,而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3次犯行各處有期徒刑1年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

法官強調,被告為女童姑丈,理應愛護對方,卻強制猥褻影響女童身心健康發展,惡性不輕;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女童父親達成和解,並獲得家人原諒,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自述高中畢業,智識程度尚可,從事採收檳榔之職業,月收入約4至5萬元,須扶養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審酌被告各次犯罪之犯罪情節、手段、時間間隔及比例原則判刑,以資懲儆。

根據內政部2007年至2014年統計,花蓮遭性侵人數達1832人,其中以12歲到18歲的少年最多,有1324人。遭性侵人數中原住民受害的人數達1030人,高於非原住民的802人,數字高於其他縣市。其中有221位屬於身心障礙者,性侵案件有一半的加害人都是近親、熟人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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