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被告羅秋萍領有合格保母證,2019年11月1日起開始收托年僅7個月大的陳姓男嬰,托育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天上午8時至下午6時,同月12日上午8時,陳父將男嬰送交給羅女,沒想到,當天下午5時許就接到羅女電話,表示男嬰四肢抽搐、僵硬及脖子軟癱,送醫急救。
男嬰經診斷發現右側大面積硬腦膜下出血、視網膜出血,手術後仍有受有右側硬腦膜下出血、水腦、喉頭軟化症、細支氣管炎、腦部受創所致腦性麻痺(左半邊偏癱)、右眼對光幾乎無誘發反應(視覺嚴重永久受損)、雙眼視網膜出血、雙眼外斜視、雙眼黃斑部結疤(會造成嚴重雙眼視力不良,無法恢復)之重傷害。
羅姓保母否認犯行,但檢察官調查,男嬰症狀係被大力劇烈搖晃頭部導致,由於監視畫面顯示,男嬰當天上午送托時意識清楚,還能手扶椅子站立,搭乘電梯時眼睛也睜開,並無異狀,而羅女照顧的其他幼兒及其兒子也未與男嬰接觸,案發當天也沒有其他人在托育處所,因而推斷男嬰頭部係由羅女以外力劇烈搖晃、或鈍力撞擊導致重傷害。羅女被依重傷害等罪判刑6年定讞,目前在台中女監服刑中。
民事部分,被害人父母向羅女求償2013萬元餘元,目前訴訟仍在進行中,另外則向台中地檢署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獲得141萬920元。台中地檢署訴請羅女返還該筆已支付的補償金,一審全數判准。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