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2年6月16日上午9時許,在台中市擔任外送員的徐姓女子,騎機車送餐途中與另名騎士發生交通事故,陳男是該名騎士的朋友,為了幫朋友出氣,竟上前指著徐女及其外送箱稱:「你們這些箱子的都騎很快,乾脆被人家撞死」、「如果我在路上看到這種箱子的,我也想撞死」等語。

徐女認為陳男對她出言恐嚇,已令她心生畏懼,於是檢附行車紀錄器畫面向警方報案。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將陳男依恐嚇危安罪提起公訴。

陳男辯稱當時徐女與他朋友發生事故,不趕快將對方扶起來,還在滑手機,他一時氣憤才會說這樣的話,並非要恐嚇告訴人,只是在抒發自己的情緒而已。

法官說,現今外送員為了多送幾次餐、多賺報酬,確實經常發生交通事故。資料照片(與本新聞無關)
法官說,現今外送員為了多送幾次餐、多賺報酬,確實經常發生交通事故。資料照片(與本新聞無關)

法官表示,根據最高法院等相關判例,恐嚇他人係指使人心生畏怖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於被害人,若該惡害並非確定,係取決於其他不確定之條件,此種不確定之惡害通知尚不足構成恐嚇罪。

法官說,現今外送員為了多送幾次餐、多賺報酬,確實經常發生交通事故,綜觀陳男言論前後全文及案發時的環境背景,係因陳男認為徐女送餐搶快與其友人發生事故,才會出現發洩情緒的字眼,難認有恐嚇意圖,且該言論係以徐女送餐搶快為條件,屬單純詛咒或不確定的惡害通知,亦不構成恐嚇危安罪,一審判他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