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教師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起訴指出,她原任職雲林縣立雲林國中英文教師,但學校從2017年5月起就不派她教授英文課程,卻指派教授不符其專業的藝術與人文、軍訓、健康及資源班英文等課程,她無法接受學校安排,導致沒有去教學,被迫自2017年8月起無法授課,因此要求學校給付2017年5月及6月薪資,2017年8月至2020年7月的薪資、年終獎金、考績獎金,合計共330萬9451元。
劉女在審理期間還追加請求,主張自己曾多次致電總統府、雲林縣府教育處陳情,但都未獲重視,因此她要向總統府追加求償12億元,另向學校教評會求償150萬元、前後2任校長求償1700萬元。
校方則表示,劉女2017年5月4日與校長談話後就自行離校,至6月30日均未到校上班,校方從寬以事假處理,超出7日依規定按日扣薪;劉女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申請侍親留職停薪,復職後又從2018年8月29日起至同年11月15日止連續曠職,校方遂召開教評會依教師法予以解聘,並報請縣府核准於同年11月16日生效。
針對劉女向總統府等單位追加求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表示,劉女請求賠償之相對人,均非本件被告機關,基礎事實不同,此追加部分有礙本案訴訟之終結,並不適當,不應准許,而予駁回。
合議庭並認為,校方不給付劉女超過7日之事假及留職停薪、曠職期間的薪資及獎金,依法有據,且劉女對於因事假、曠職、留職停薪被扣薪,均未提起行政救濟而確定,遭校方解聘後也同樣未也提出行政救濟,雙方已不存在聘任關係,要求給付薪資、年終獎金、績效獎金均無理由,對於劉女的請求全數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