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趙姓男子2021年2月間,以暱稱「陳思哲」的臉書帳號主動加15歲被害少女的臉書,謊稱自己21歲,進而在網路交往,趙男要求少女與開啟手機視訊鏡頭聊天,並掀起內衣做出自慰的動作供其觀看,少女照做,卻不知畫面已被趙男暗中竊錄。
後來,少女有意分手,趙男則表示持有她自慰畫面,恫稱「分手可以,可是影片會怎麼樣,我不會管」、「讓我抱一下或親一下,開心的話就把影片刪除」,一再要求少女外出見面,少女擔心影片外流,四度約在某公立高中體育館、土地公廟公廁等地,對少女親吻、撫摸胸部及下體,並逼她為其手淫,並再次脅迫她在鏡頭前裸露。
少女不堪遭趙男長期脅迫長達半年之久,拒絕再拍攝裸照,表示「因為恐懼才一直應付你」,趙男心生不滿,改用暱稱「墨佐恩」的臉書帳號,將少女裸露畫面傳送給少女的妹妹及其男友。
同年4月間,趙男以相同手法取得另名14歲的國二少女裸露畫面,事後不滿對方拒不聯絡,竟恫稱「妳故意不鳥我沒關係那不要怪我狠心那就給大家看看」、「你是在消失啥小、是發生什麼事情、因為很多人看過妳的影片」等語,還以另個帳號傳送少女露胸影片給她,佯稱影片已外流,令少女心生畏懼。
案經2名被害少女提告,趙男坦承與2名被害人裸聊視訊時竊取影片,並將15歲少女的影片傳給她妹妹等人,但對於與15歲少女相約見面後的犯行,則辯稱只有在少女同意下親吻對方並撫摸胸部,但沒有要少女為他手淫等行為。
法官勘驗趙男與被害少女對話紀錄,發現趙男為逼迫少女出來見面,先後傳送「想跟我斷絕關係是不是」、「閉嘴,我跟你說來,給我摸」、「我向你保證、以後不會有影片流出去,給我摸、給我摸」等訊息,證明趙男違反少女意願。
法官認定趙男對2名被害少女,共犯下「使少年被拍攝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以脅迫方法使少年被拍攝、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散布少年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等9罪,每罪判刑7月至3年6月,合併應執行8年10月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