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吳姓男子(56歲)的妻子,因不滿兒子遭到家暴,在2020年時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獲准,該令規定吳男1年半內,不得靠近妻子及兒子,不料,男子卻無視規定,於今年2022年4月5日上午7時許,到妻子住處後方停車空地,揮舞敲打鐮刀,還大聲的叫囂。
警方獲報到場後,吳男才停止動作,警方也將人帶回偵訊,吳男辯稱,當時拿鐮刀是去掃墓、割草用途,但檢方檢視相關證據後,認為吳男的行為不單純只是掃墓,還造成聲請人等畏懼,因此依法提起公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法官審理時認為,被告吳男明知需依家暴令規定,需距離其妻兒100公尺以上距離,卻未能謹慎自重,根本視保護令為無物,足見其法治觀念淡薄,考量犯後坦承不諱,因此處以上述徒刑,可上訴。得易科罰金3萬元換免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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