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8日,張大春在臉書貼出國小二年級翰林版的國語課文《門、鬥大仙》,然後PO文表示「依我看,這種課文,就是言不及義的瘋話,也是國語文教育全退嬰化的證據。如此低級無明的文章居然編入教科書,恐怕就是為了羞辱家長和老師。可是大家好像都覺得無所謂。真他媽的兒孫自有兒孫福!」。

文章還提到「作者林哲璋自稱『信奉淺語藝術』、希望取悅未來的大人。然而我相信這樣弱智的淺語,只會讓未來的大人及早墮落。」

文章一出,引起教育界一陣討論,翰林為此發出聲明,因應時代轉變,低年級國語以故事、童詩為主要內容,除了提升學生學習興趣,生活化教材內容也符合教學需求,《門、鬥大仙》一課是透過文中兩位主角的故事教孩子認識情緒、將易混淆字和同部件字,以故事詩形式設計成課文,利於識字教學。作者林哲璋則認為名譽受損,對張大春提出告訴。

2人到案做過警詢筆錄後,警方將全案函送偵辦,檢察官調查後認為《門、鬥大仙》被收錄在翰林版小學的國文課文當中,文章的本身是否具有藝術性及教育性,且牽涉到國家教育,本身就是可受公評之事。

另外細究張大春的貼文,他所指的「弱智的淺語」是指「淺語藝術的文風」,而非指射、辱罵告訴人,文風本來就是可受公評,尤其這篇又是被選入小學課文裡,符合刑法上「針對可受公評之事,做適當的評論」,因此處分不起訴。

林哲璋不服提起再議,但高檢署認為全案調查完備,予以駁回。對於這個結果,林哲璋不能接受,使出最後一招,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法官仔細看了張大春在臉書的貼文,他是先張貼選錄入我國國小二年級的國語課本內,由聲請人林哲璋所撰寫的文章,再表示不贊同的立場,以多個負面的形容詞,批評、擔憂我國兒童的國文教育程度,再於轉述文章作者自述的信仰(信奉淺語藝術)、文章目的(希望取悅未來的大人)後,對於所謂「淺語」,以「弱智」、「會使未來的大人及早墮落」等語,再度重申個人不贊同、主觀的評論。

依整體文章的脈絡、語句,可知本案貼文應該是張大春在抒發對「我國國小二年級國語課本內文章」的選材編輯、國文教育妥適性不滿,僅連帶提及聲請人的撰文信念,尚非針對「聲請人」個人的人格、名譽而來,不能因聲請人認為其信仰的淺語藝術、文章內容遭到尖銳的負面言詞批評,就認為PO文的張大春主觀上即有故意侮辱、輕蔑聲請人「個人」人格的意思。

法官認為,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並經高檢署駁回聲請再議的處分,處分的證據取捨、事實認定理由,都沒有違背經驗、論理及證據法則,因此駁回交付審判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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