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男在校成績優異,曾獲書卷獎,判決指出,雖然沈男偷拍的影片及時被查獲,沒有外流,但女學生對於自己在學校上廁所竟遭偷窺、拍攝,深感不安、害怕,經過好幾個月仍心有餘悸,憤而堅拒與沈男談和解,也拒收沈男的賠償金,心中陰影難以消散。

但法官審酌沈男被逮後坦承犯行,積極勇敢正視自己的錯誤,他為了避免重蹈覆轍再去偷拍,主動接受心理諮詢,在治療過程中以「隨身不帶具有拍攝功能手機」的方式,排除再犯可能。

另外,為了減輕被害女學生心理的不適,他主動延長畢業,暫停在校活動,避免與女學生在校園不期而遇,並願將原本要給女學生的賠償金,全數捐贈公益回饋社會,法官因此認為他確有悔意,且誠摯實施多項補償措施,有改過遷善的可能。

法官再三思考女學生不願原諒的態度、沈男的積極悔改表現,最後還是決定給他緩刑機會,一審依竊錄非公開活動罪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緩刑2年,緩刑期間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履行及遵守下列事項: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至於扣案的iPhone手機,法院要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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