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出,今天火速偵結2起現金買票案,其中一起發生在台東縣成功鎮,吳姓鎮長候選人的簡姓、林姓樁腳,為使吳能順利當選,在9月至10月底,簡姓樁腳以每票1千至2千元不等代價,交付2千至4千元現金向該區王姓、潘姓、陳姓、王姓等4名選民行賄,指定將票投給吳姓候選人;而林姓樁腳則是在9月5日,以每票2千元代價,交付2000元現金,向該區林姓、江姓選民行賄。
檢方經縝密調查後,認為簡、林2人均違反選罷免法投票行賄罪嫌,及潘姓選民犯刑法投票受賄罪嫌,罪嫌明確,3人被提起公訴;其餘選民檢方審酌最重為3年以下輕罪,且均於偵查中坦承犯行,
並主動繳回收受之賄款,犯後態度良好,分別予以緩起訴或職權不起訴處分,以勵自新。
而在台東市區,今天檢方也同樣查獲現金賄選案;市區許姓里長候選人的邊姓樁腳在9月至11月9日期間,以每票千元代價,按照戶內有投票權人之人數,交付2千元至4千元不等現金,給該選區林朱姓、王姓、陳姓、王姓選民,約定投票指定候選人,經檢方認為邊違法罷免法罪嫌明確,因此提起公訴。
另收受賄賂4名選民,均犯刑法投票受賄罪,因偵查中坦承犯行,並主動繳回收受賄款,犯後態度良好,均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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