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分署指出,基隆李姓船長捕魚多年,於2013年6月間,駕駛拖網漁船,載運籠具50籠、拖網1頂等漁具及總重將近15公噸、共8409箱的魷魚,向安檢所申報出港捕魚,聲稱所載出港的魚貨,是作為魚餌使用,但於幾天後申報進港時,經安檢所人員登船檢查,原載運出港的魚貨竟全數不見,且漁具毫無使用跡象,經移送機關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認定李姓船長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裁罰2152萬9332元罰鍰。因李姓船長未依限繳納,遭移送宜蘭分署強制執行。

案經宜蘭分署承辦行政執行官查調李姓船長名下存款帳戶交易明細及傳票,檢視案卷資料及傳詢多位關係人後,發現李姓船長部分資金流向親友名下,認定其顯有隱匿或處分財產情事,企圖規避日後有可能遭受的強制執行。

行政執行官通知李姓船長於22日前往宜蘭分署報告財產狀況,但他當場喊冤,表示其所載魚貨有向安檢所申報,並不知其行為觸犯法律,且裁罰金額過高,無力支付,並再次交代資金流向,表明其絕無隱匿或處分財產之意。

不過說法並不被行政執行官採信,認為李姓船長行為已符合《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第3款所定顯有隱匿、處分財產的事由,且有管收必要,故依同條第7項規定,將李姓船長暫予留置。

李姓船長一聽要被留置,擔心遭到法院裁定管收,他嚇到立刻詢問辦理分期事宜,連忙向多名親友借款200萬元。經詢問移送機關意見後,同意李姓船長以以首期繳納200萬元,並分72期償還欠款的分期條件辦妥分期後,才被釋放。

宜蘭分署呼籲民眾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被查獲後切勿心存僥倖,想以脫產手段規避執行,以免遭受分署祭出限制出境、出海及拘提、管收等強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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