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檢署表示,劉姓里長候選人及2名劉姓樁腳等人涉嫌利用桃園市某社團對於弱勢民眾發放物資及現金500元之機會,刻意將具有該里里長選舉投票權之人納入發放對象,並安排劉姓里長候選人陪同發放,再由2名劉姓樁腳在場場以言語及手勢,要求收受上開物資、現金之民眾,支持劉姓里長候選人。

 

全案經檢察官陳映妏指揮桃園市調查處、北機站及平鎮警分局11月14日傳喚劉姓里長候選人等人到案,並桃園地院於在翌日裁准羈押劉姓里長候選人及其劉姓樁腳後,檢察官毫無停歇密集偵查,並認劉等3人均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行求、交付賄賂投票罪嫌今天偵結起訴。

另收受賄賂之吳姓、郭姓民眾涉犯刑法第 143 條第 1 項投票收受賄賂罪嫌,經檢察官考量其犯後態度及繳回所得而為職權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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