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搶手機糾紛發生在2020年7月11日,地點在該社區管理室,汪男與張女為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費委託書的爭議大吵一架。

法官勘驗管理時監視器畫面,張女先朝向櫃台拍攝,然後鏡頭一度往左方移動,又轉回來拍櫃台,這時張女跟一名女子對話,手機朝女子拍攝,汪男突然從畫面左方入鏡,走向張女並用手指著她,但張女持續朝那名女子方向拍攝,並未轉向汪男,汪突然伸出右手將張女手機抽走,2人隨即拉扯推擠。

汪男辯稱發生衝突都是因為張女拿手機拍攝,他為了排除自己肖像權受到的侵害,才會正當防衛。但法官認為汪男動手搶手機時,張女不是直接對著他拍,汪男沒有迫切必要拿走手機,且汪男拿走手機後,張女已經無法繼續拍攝,汪男仍與她發生肢體衝突,這也跟排除侵害沒有關係。

張女求償的項目包括手機毀損、右側肩關節扭傷、右前臂擦傷,還說自己有心臟病,因為汪男凶暴搶手機受到驚嚇,造成她心臟腫大、嚴重失眠,這些損害合計求償31萬餘元,但法官認為張女無法證明手機壞掉是因為汪男搶手機,肩關節扭傷、心臟疾患也不能證明是這次衝突造成,因此僅針對精神慰撫金、手臂擦傷醫藥費判決汪男共須賠償555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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