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現為《中國時報》董事長的王丰是歷史作家,案發時擔任社長,他的身分屬於公開資料,不算隱私,不受《個資法》保障。
至於王丰在集團內部非公開群組發送的訊息,法官認為雖屬隱私,但他當時身為《中國時報》社長,任職期間是否秉持公正客觀精神維護媒體公正性,不因個人觀點或利益影響公正、優先考量公共利益,關係到《中國時報》所提供的新聞資訊能否不含偏見、正確、平衡、公正,涉及民眾接收資訊內容品質,影響公民社會公共意志形成,與公共利益有關。
因此,王丰與《中時》資方在群組對話中,討論新聞呈現內容、走向及關注重點,已涉及新聞媒體公正性,並影響公眾接收訊息的觀點是否平衡充分,黃國昌將群組對話中的個人資料張貼在臉書、直播公開,並非為了自己的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的例外情況,因此今天判決黃國昌無罪確定,除非有「判決適用法令牴觸憲法」、「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判決違背判例」等情況,王丰才能依據《速審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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