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被告楊姓男子(67歲)明知道被害者品牌商,在台透過經濟部取的商品商標權,竟然基於仿冒商標之犯意,於2020年9月時,從電商平台以1件價格200元到300元不等,購買仿冒德商阿迪達斯(adidas)公司的衣服、褲子等。

之後,楊男再以差價約100元的價格,於自己位於埔里鎮的成衣店內陳列展售,但相關違法情事,被adidas公司人員發現,公司立即聘請律師報警提告,警方獲報後到場搜索,發現店內衣物數量眾多,光違法的上衣達101件、褲子62件,另外還有外套等證物。

法院認為男子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資料照
法院認為男子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資料照

警方將所有證物,全數暫時沒收帶回偵辦,楊男面對偵訊坦承不諱,並稱已賣出10件商品,不法獲利金額約1千元。楊男已違反《商標法》第97條規定,違法陳列販售他人商標權之商品,檢方因此對楊男提起公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楊男面臨1年以下徒刑。

一審時法官認為,被告楊男因一時失慮,損害他人的財產智慧權益,所為實屬不該,但考量沒有前科紀錄,且與受害者公司達成和解,並賠償和解金,其犯後態度良好,因此處以上述徒刑,緩刑2年。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