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歲的陳姓男子從2020年至2021年間,在臉書上以「王世明」等多個假帳號,以messenger先後對3名未成年少女搭訕,並要求拍攝裸照,其中1名小玲(化名)案發時才就讀國小六年級。
判決書指出,2020年2月中旬,陳男透過臉書向當時還在讀小六的小玲(現已15歲)邀約,前往宜蘭市某宮廟見面,並在該廟附近兩人發生性關係。同月27日,又以同樣方式,邀小玲前往同一宮廟附近再度發生性關係。
不料同年4月至7月間,陳男透過臉書恐嚇小玲,「我有妳把柄,妳繼續這樣回話試試看」、「已讀不回,等著紅吧妳」、「看妳要讓妳同學看妳那兩片大鮑魚還怎樣」等語恫嚇小玲,小玲最後只好乖乖的再度拍攝裸露胸部、下體照片,傳送給陳男。
同年10月1日下午,陳男再度用同樣手法,透過臉書找上當時才12歲的小麗(化名)攀談,引誘小麗拍攝裸照的影片、照片傳送給他。但隔天起他傳訊給小麗卻不被理會,他竟開嗆「看來你學不到教訓」、「照片自己看著辦」、「放上網路臉書了,不會再移除,你家人或同學我也會傳給他們看的」、「放了,你去跟你媽解釋」等文字恐嚇,還傳送之前小麗傳給他的猥褻照片及影片,逼迫小麗再拍攝照片影片,但並沒得逞。
2021年4月17日間,陳男再次透過手機在臉書上以假帳號找才剛升上國中一年級的少女小瑜(化名)搭訕聊天,過程中引誘小瑜拍攝裸露胸部的照片給他觀看,小瑜最後家中連續拍了多張,傳給陳男。數天後,小瑜母親因用臉書時,看見兩人對話記錄,發現陳男不斷用「照片先給我看」、「裝死沒關係」、「讓你很難看」「傳給你同學看了,說很喜歡很好看」等字眼,對小瑜文字恐嚇,遂向警方報案。
警方持搜索票前往陳男位在羅東的住處搜索時,從他的手機通訊軟體中發現有其他未成年少女受害,才逮住這匹惡狼。
陳男落網後對於犯行坦承不諱。小玲於庭訊時還說,因當時與陳男出去後,他威脅若不給他裸露胸部的照片,就要把跟陳男出去的事情講出去,害怕之下才會把照片傳給他,除了裸露胸部的照片外也包括全身的照片,事後陳男繼續以裸照要脅,要小玲繼續拍攝裸照傳給他。
合議庭法官認為,陳男行為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第3項、第5項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條、《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等,共7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合議庭認為,陳男明知3名少女均未成年,其中1人還就讀國小六年級,對性與身體自主能力及判斷立尚未成熟,竟為滿足自己私慾,引誘少女拍攝及傳送猥褻照片,還以此要脅,另還對就讀小學的小玲性交得逞,以此要脅拍攝猥褻照片、影片,嚴重侵害性自主權,所犯7罪,各判4個月、3年、3年6個月、3年10個月不等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作案手機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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