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男辯稱當時已經賠償女友5000元和解,女友也撤告了,但林男卻說5000元只是「撤告的定金」,不是和解金,拿紙筆要他寫和解書,他覺得沒道理,雙方吵起來,又聽到對方另名男子說要去找他媽媽要錢,才會情緒失控,進房間拿出生魚片刀向3人揮砍。

他還強調:「我不是故意要殺人的,我當時失去控制,當我清醒過來已經造成悲劇,我沒有想到拿生魚片刀刺到會造成死亡,我那時候真的是意識不清,一時衝動,當時他們講了很多激怒我的話,我一時失控才造成無法彌補的後果。」

另外,吳男辯稱自己因思覺失調症而犯案,應減刑,但法院委請醫師評估後,認為他的暴力行為並非精神病症狀引起,而是源於人格特質,也就是說,吳男自稱「難以控制」,是他的人格特質,並非源於精神病症狀,不能以此卸責,因此最高法院維持歷審見解,依殺人罪判他無期徒刑,2個殺人未遂罪各判6年、8年徒刑,應執行無期徒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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