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台中市黃姓男子去年11月30日下午2時許,開車行經國道1號南下246.1公里處,因行駛內側車道時速僅94公里,未依最高速限行駛,被該處陸橋上的國道警員測速照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黃男開單處以3千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

黃男向法官抗辯說,當時行經該處發現發現前方陸橋上有人停車並鬼鬼祟祟,他想起新聞曾報導天橋上有人跳下,或有人向行駛中車輛丟棄石塊,因此為了行車安全本能地減速至94公里通過。黃男還說,國道警員違規把車停在縣道的陸橋上,自己先違法再不當取締,驚嚇用路人的行車安全,請求法官撤銷罰單。

黃男違規地點位於國道1號雲林路段南下246.1公里處,國道警方站在陸橋上取締。翻攝Google街景
黃男違規地點位於國道1號雲林路段南下246.1公里處,國道警方站在陸橋上取締。翻攝Google街景

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則表示,該路段同向共有3車道,依規定除超車或因道路壅塞外,容許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根據路況影像顯示,當時並無交通壅塞,前方有足夠加速空間,但黃男時速僅94公里,已明顯違規,且黃男行經該處時並無異常加、減速的行為,可見他聲稱擔心有人跳橋或丟石頭的說法為推託之詞。

台中地院法官根據舉發照片等相關證據,認定當時高速公路內側車道未塞車,前方沒有車輛阻擋,黃男也沒有超車的動作,未依規定時速行駛內側車道,違規事實明確。

法官還說,黃男雖辯稱擔心有人從陸橋跳下或丟石塊才減速,但這只是他單純的心理預期,客觀上並無發生任何緊急狀態,必須讓他在超車道降低速度,因此不符合行政罰法有關「緊急避難」不罰的要件,因此駁回黃男的主張。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