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日前被爆料低薪高報助理費,再要求助理把差額上繳至辦公室公積金,作為個人小金庫領用,每一筆開銷都詳實記錄。事後高虹安指出,她沒有人頭助理,助理上繳的金額都是他們自願貢獻。

《鏡週刊》今則爆出高虹安團隊的內帳明細,詳細記載2020年2月至12月、17名前後任公費助理的請領薪資及實際領薪,差額與公積金入帳金額相符,指高虹安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助理費60萬元。

高虹安恐涉貪污或偽造文書

律師李茂增認為,若週刊報導內容屬實,高虹安可能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或是《刑法》的偽造文書罪,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的刑責7年起跳,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則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

不過李茂增認為,如果高虹安主觀上有貪污犯意,她不會把帳做得那麼細,頂多做到每位助理應繳回多少錢,金流就會斷掉,但她卻把接下來這些錢用在哪裡,要求助理詳實登記,她若真想要錢流進自己口袋,怎麼會留下這麼詳細的記錄等著被查?

即使高虹安主觀上沒有犯意,但仍有浮報或詐領助理費挪作他用的事實,李茂增認為,檢方將她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起訴的機會還是很高,不過法院實務見解仍對此有歧異。

法院實務認定大不同

2009年高雄市議會爆發助理費案時,高雄地院審理認為當時議會規定不明,因此寬鬆認定議員的助理費是議員的待遇之一,具有實質補貼的性質;但議員申報不實助理名單,形同變相逃漏所得稅,2015年二審依「使公務員登錄不實罪」論罪,將20名議員輕判2月至1年10月不等刑度,都可易科罰金。

李茂增指出,但此後法院審理議員助理費案,多認定是貪污所得,成不成罪的關鍵在於,助理費是否用於助理職務。

比如台北市議員應曉薇也曾涉助理費案被約談,後來檢方認為她雖以母親及友人等名義申請助理費,但這些人確實從事助理工作,錢也沒流進曉薇口袋,因此採寬鬆認定,將應曉薇處分不起訴。

但同樣被認定詐領助理費的前台北市議員童仲彥就沒有這麼幸運,雖然他也主張用人頭請領的助理費是拿來聘請其他助理,但扣除私聘助理薪資,法院仍認定他詐領5萬餘元助理補助費,將他判刑3年10月定讞。

 

支出用途是關鍵

律師劉嘉凱也認為,浮報或人頭請領助理費的犯罪事實,目前實務上採較嚴格的認定,有可能構成貪污罪,但有些法官會認為若這筆錢全數用在民代職務或支付其他助理費用,則僅會構成偽造文書罪。

據了解,調查局北機戰偵辦高虹安詐領助理費案,已向相關單位調閱資料,但至今尚未約談檢舉人等相關人到案釐清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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