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許女涉犯偽造有價證券案,偵查中因未到遭發佈通緝,許女以為自己不出庭就沒事,但檢方綜合相關事證後,去年10月仍將她起訴。

高雄地院今年3月開準備程序庭,許女仍未到,5月法院再開庭時,許女又放鳥法官,書記官當庭打電話給她,許女謊稱她在前往法院途中發生車禍,人在醫院,還說要提供報案三聯單佐證。

法院等了許久發現許女都未補正,去函高雄市警局,才發現許女根本沒有車禍報案記錄。法院今年10月3日再傳她開庭,但她又沒出現,這次又藉口說她記錯日期,法官對她一再「放鳥」行為忍無可忍,上月24日將她拘提到案,並當庭裁定羈押她3個月,以利訴訟進行。

許女不滿只是沒到庭就被羈押,聲請具保停押,表示她是上夜班,日夜顛倒才沒注意開庭日期,希望法官讓她交保,以後她會配合庭期出庭審理。

但法官認為,許女偵查就被檢方通緝,法院開庭時又以各種藉口未到庭,「晃點」法院3次,如果不羈押她,訴訟恐難順利進行,因此羈押屬必要、正當手段,駁回許女聲請。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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