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周姓病患因疑似原發性肝惡性腫瘤復發,經他院轉介,於民國101年7月到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由消化外科主治醫師丁金聰進行門診,診斷後發現周男是復發性肝臟惡性腫瘤、肝硬化及B型肝炎帶原者,便安排開刀。周男手術完成後出現出血情況,3天後因出血性休克不治身亡。
一審的台北地方法院認定,周男接受重大手術,丁金聰應注意病患在術後能接受「較高度的監護照顧」,但丁金聰僅將周男送回一般病房,且於醫囑單載明,請當班護理人員按一般住院病患的照顧常規處理即可,嚴重偏離醫療常規與合理的臨床裁量。
一審認定,丁金聰未對周姓病患於術後接受較高密度的監護照顧,因此延誤周男的治療時機,與病患死亡有因果關係,且病患的家屬在資訊不完全情況下,同意將病患送往一般病房,不符合「告知同意法則」,因此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丁金聰有期徒刑10月。
上訴後,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依據衛生福利部醫審會在106年的鑑定報告,認為未將周男送加護病房並沒有違合理的醫療專業裁量,且沒有證據證明丁金聰的醫療行為導致周男死亡而有過失的犯行。
二審認為,無法證明周男死亡與丁金聰的醫療行為有因果關係,於108年7月間改判丁金聰無罪。檢方後續未上訴,全案確定。(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