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指出,陳耀泉是上一任中油煉製事業部執行長,任期為2018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按《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第16 條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而檢察官嚴維德在偵辦徐漢案件時,發現陳耀泉在卸任後違反規定,擔任中油採購廠商柏榮公司的有給職顧問,每月領取5萬元顧問費,共領取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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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柏榮公司負責人石明正當時亟欲透過陳耀泉的人脈,拉攏與接任執行長徐漢的關係,陳耀泉2019年8月22日就找徐漢到高雄縣爺土雞城餐廳飲宴,再應允受石明正聘任,從同年9月起1年,擔任柏榮公司公司承攬加熱爐塗料案件之諮詢顧問,及利用其人脈媒介石明正與徐漢聯繫的公關顧問。

在同年12月26日及2020年6月11日,陳耀泉邀約徐漢至縣爺土雞城餐廳飲宴後,柏榮公司確實陸續順利得標煉製事業部招標的3件「大林廠工場加熱爐高輻射塗料工作」,而徐漢與石明正間行收賄部分已另案起訴,由法院審理中。

檢察官偵查後認為,陳耀泉在退休隔月就開始擔任採購廠商柏榮公司的有給職顧問,依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起訴,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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