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事件發生在2020年底,這名母親因為平時工作,因此將4歲的小女兒交給幼兒園照顧,有天她發現女兒的腳上出現一小塊紅腫,她詢問女兒腳上怎麼會有傷,女兒在母親的追問下,說出是自己不乖被學校的劉姓老師處罰,母親心疼女兒受傷,對這名劉姓女老師提出告訴。

這名母親提出告訴後,懷疑女兒遭虐不是第一次,在不斷的追問下,女童又說出老師不僅會打她,還會拿筆戳她尿尿的地方,母親無法置信一個女老師怎麼可以這樣對待她的女兒,因此又加告劉女加重強制性交罪。

劉女到案後否認所有指控,辯稱,她從事幼教工作數十年,愛護小朋友都來不及,怎麼可能體罰他們,更不可能拿筆戳下體,她絕對沒有做些事。

由於報案時女童身體上沒有驗出傷,性侵的採證也沒有任何東西,全案僅有女童母親的單一指訴,而女童母親的指訴又是來自於女童的陳述,為了釐清女童所說的內容是否為真,檢察官請台大醫院對女童進行精陳述能力、表達能力及識別能力,以及是否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而女童經台大醫院鑑定後,發現女童在陳述事件時,容易受到情境的誤導,若是在問題中夾雜著答案,女童的回答就能遭到提問者的問題誘導,另外女童也並未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最後認為罪證不足,將劉女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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