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姓人妻提告指出,她與從事工程的丈夫2014年結婚,生了兩個孩子,這兩年發現丈夫使用手機時會刻意迴避她,去年底還意外發現丈夫傳送Line愛的抱抱貼圖給別人,因此心生疑竇,懷疑他出軌。

果然她一開始蒐證,就發現證據一大堆,郭女很快的發現丈夫的外遇對象是同行的朱女,並在朱的IG上見到她不避嫌地喚丈夫為「寶貝」、「男友」,還說兩人「互擁睡午覺」,並張貼多張如熱戀情侶依偎的合照。

郭女也在丈夫的電腦裡發現兩人摩鐵裸體合照和性愛影像,甚至朱女還傳送裸露、自摸的影片給丈夫觀賞。

又去年12月郭女獨自帶小孩出門旅遊,她前腳才踏出家門,後腳丈夫就帶著朱女回家在她床上滾床單,氣得對朱女提告求償100萬元。

朱女則表示,她確實有和郭女丈夫交往並發生性行為,但對方告訴她已經離婚,因此並不知道他有婚姻關係存證,並非故意侵害郭女的配偶權。

郭女反駁,當丈夫帶朱女回家時,理當可以看到婚紗照、家庭照片,還有她的物品,朱女怎麼可能不知道男友是人夫。

但法官傳喚人夫作證,他表示自己確實告訴對方他已經離婚,帶朱女回家前,他把所有與妻子的合照都收起來,平常也沒有在戴婚戒,因此朱女不知道他已婚是正常。

法官審理認為,男女交往並非意味著喪失自己的生活圈,若一方刻意隱瞞或安排,並藉著配偶、出軌對象的信賴,得以周旋於家庭與外遇對象之間不被發現,這種情形所在多有,尤其在已婚者刻意迴避或隱瞞、說謊情況下,要求第三者查證義務到要查看身分證件的程度並不合理,因此雖然朱女與人夫確實有男女交往情事,但不能因為朱女未查證對方身份證就認定她有侵權過失,判朱女免賠。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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