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國明、張國政提告指稱,鍾德美是張榮發慈善基金會第8屆董事長,任期於2020年1月10日屆滿,同年4月17日,鍾女召開第8屆第6次董事會,原將董事改選案列為第10案,經在場董事張國政提出變更議程動議,欲將董事改選案改列為第1案,並獲多數董事附議,但鍾德美沒有針對變更議程動議案表決,恣意宣布散會,並與其他5名董事離開現場,散會不具效力。

鍾德美離場後,張國明、張國政與在場董事共9人,同意推舉張國政擔任主席繼續開會,並通過解任鍾德美董事長職務、選任吳景明為新任董事長等決議,事後鍾德美仍以基金會董事長自居,拒絕交還基金會印鑑章,因此張國明、張國政提告要求確認張榮發慈善基金會與鍾德美之間從2020年4月18日起,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以及該基金會與吳景明之間自同日起,董事長委任關係存在。

高院更一審認為,張榮發慈善基金會沒有訂定議事規則,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對於全國性財團法人開會程序,也沒定議事規則,此外,《財團法人法》也沒有「主席逕行宣布散會」如何處置的相關規定。

基於上述理由,更一審認為鍾德美當時宣布散會、離場、不主持會議,只是「消極不行使董事長職權」,並非事實上或法律上「不能行使職權」,不適用《財團法人法》規定,張國明等9人在鍾女離開後,推舉張國政為臨時主席續行會議,並作成吳景明當董事長等決議,並不合法,因此逆轉改判張國明、張國政敗訴。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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