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吳姓男子(32歲)2023年10月12日凌晨4時許與友人在桃園區大同路上和洪姓男子等人發生衝突,吳男竟持彈簧刀朝洪男的腹、背猛刺,造成洪男肝、腎穿刺傷,當場倒臥血泊中,還好洪男友人見狀呼叫救護車送醫才撿回一命。
吳男坦承持刀傷人,桃園地院依其攻擊部位、攻擊方式、以及案發經過,不認其有致被害人於死之殺人故意,審酌吳男缺乏尊重他人生命、身體之觀念,最終因及時送醫與手術治療才未對被害人造成重傷害之結果,且已與被害人和解並賠償,依使人受重傷,未遂罪判處1年5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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