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以為惡臭是食物沒清理
判決指出,李姓男子2020年3月7日向吳姓女房東以2萬元承租新北房屋,並約定不得轉租或已變相方法讓他人使用。沒想到李男承租後經常沒繳房租和水電費,同年12月2日因電力公司通知房東將要斷電,房東才到租屋處想把水電費催繳通知轉交給李男。
到了租屋處,房東按鈴都沒回應,她聞到屋內傳出惡臭,以為李男吃完東西沒清理才發出腐敗氣味,因此將通知書塞入門縫後,在門上留下紙條提醒要清理垃圾及按時繳納水電費後就離開。
滿屋屍臭房東崩潰求償
想到12月5日房東接到警方通知,一名俞姓男子在該租屋處浴室上吊自殺,房東才知道李男將屋子借給俞男使用,導致此屋變成凶宅。而且俞男在屋內死亡多時,屍臭味瀰漫屋內各處、屍水滲入地磚,導致房東必須清除屍臭、更新浴室、廚房、冷氣、家具等全數翻新,讓她氣得向李男求償屋價減損費用181萬及修繕費用77萬餘元,共258萬元;同時她也主張俞男遺產繼承人在遺產範圍內也應與李男一同賠償這筆錢。
誇張的是,就算房東表示不續租,李男在俞男過世、房東整理好房子後仍繼續占有該房屋不搬走,因此房東另向李男要求給付從去年至今每月2萬元的租金。
法院審理時李男未到庭也未具狀說明,俞男的繼承人是他姊姊,姊姊具狀表示弟弟有心理疾病,是否因憂鬱症影響而有此衝動行為不得而知,因此難認他對房屋貶值有間接故意,且弟弟無遺產可供繼承,因此主張她不須賠償。
法官:凶宅定會減損屋價
新北地院審理認為,凶宅不像房屋毀損可以修繕,它會造成一般人心存陰影而排斥承租或購買,導致交易價值減損及流通障礙,影響所有權人的使用收益,其價值減損程度不亞於物理上的毀損、滅失。
再者,內政部公告的成屋買賣契約範例,將建物內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致死情事,列為買賣應確認事項,及《強制執行法》也有規定建物內如有非自然死亡,應載明於不動產拍賣公告。因此,發生非自然身故事件的不動產,其交易價值將因此貶損,應為社會大眾所知悉。
法官判房客要為友人行為賠償
法院認為,俞男在該屋內自殺時,是年滿23歲的成年人,在自殺前曾寫下遺書,且曾向家人留言、交代後事,足以認為俞男輕生時具有識別能力,認知他的舉動將使房屋成為凶宅,而造成交易價值大幅減損,因而認定他有間接故意。
法官認為,李男違反租約讓俞男使用該屋,須負賠償責任,該屋經不動產估價師鑑價後減價比例為22.68%,減損價格為181萬餘元,再加上8萬餘元浴室翻新費用,判決李男須賠償房東189萬餘元;且須給付自2021年3月開始的每月房租2萬元至返還房屋為止。
而俞男姊姊也須在遺產範圍內給付房東189萬餘元,這筆錢若李男或俞的姊姊其中一人付完,另一人就不須再付。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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