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指出,前年2月19日凌晨1點多,李男欠債躲在鳳山區五甲路一名友人家,半夜睡覺時,王姓男子撂人找到該處向李男討債,李男拒絕跟他們走,便持刀朝王男胸口刺入,王男胸部插著刀狂奔到附近豆漿店求救,所幸緊急送醫後撿回一命,李男因而被依傷害罪起訴。

但李男喊冤,辯稱他是被打到怕才反擊。他表示當天深夜王男等人一衝進朋友住處,就拿鐵管把正在睡覺的他打醒,他怕影響朋友,就答應一起下樓,離開時隨手拿了一把折疊刀防身。

王男要求他上車一起離開,但李男想到先前才被騙去大寮公墓痛毆,還說下次要讓他死,所以感到非常害怕,才拿出折疊刀喝阻王男,表示不願意跟他們離開。結果王男很生氣,拿鐵棍衝過來,李男看到心裡一慌就抱住他,2人扭抱在一起摔倒,刀子才不小心插到王男,堅稱他當時的行為只是正當防衛,不是故意傷害他。

高雄高分院審理時雖然不採信李男是不小心跌倒刺傷王男,認定他是在兩人肢體衝突期間,故意刺傷王男,但考量李男先在友人家遭王男持鐵棍攻擊受傷,又在凌晨時分人煙稀少之際,獨自面對2名持鐵棍要強押他離開的暴力討債男子,自身安危遭受重大威脅。

合議庭認為,當王男要脅李男上車時,李男在這種危急時刻,若不拿出折疊刀加以反擊,顯然沒辦法有效防衛,因此認為李男的行為有其必要性,認定是正當防衛,判李男無罪,由於檢方未上訴,本案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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