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被告蕭姓男子於2020年11月、12月期間,在南投市某五金行購買鳥飼料,再從飼料中挑選出火麻仁,並在住處內利用植物生長燈、灑水器、定時器等,製造適合的栽種、生長環境,成功種出一株大麻植株,採收後供自己施用。
警方接獲線報前往調查,果然發現蕭男住處有大麻植株,並且還有成品、乾燥的大麻葉,淨重8.36公克,經檢驗皆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蕭男也坦承不諱,因此檢方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提起公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審判時,蕭男稱,一時失慮才鑄成大錯,表示大麻都是自己施用並未販售,法官考量,蕭男沒有前科,且犯後態度佳,尚有悔意,因此處以上訴徒刑,向公庫支付2萬元,緩刑期間需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相關犯罪工具也予以沒收、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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