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上訴指丁允恭po合照 構成性騷擾

二審日前開庭時,監委紀惠容提出6點上訴理由,包括一審判決既然認定丁允恭與何女分手後,故意於2017年2月27日上傳2人合照、要求復合,造成她身心及工作困擾,但一審卻自相矛盾、片面切割,以2人在照片中穿著整齊,認為沒有性意味或性歧視,判定丁允恭並無性騷擾,一審顯然是法規適用不當。

紀惠容強調,《性騷擾防治法》所稱的「敵意環境性騷擾」,就是指丁允恭對何女實施違反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影響她的人格尊嚴或工作機會及表現,但一審從未詢問何女是否感到人格尊嚴受損、心生畏怖或感到敵意,也明顯是法規適用不當。

丁允恭認辦公室、宿舍4度做愛 女記者2度墮胎

此案審理時,丁允恭坦承在新聞局長辦公室與何女發生性行為3次,在職務宿舍做1次,交往期間何女懷孕,曾陪她墮胎1次,也知道她後來又墮胎1次,丁男還承認2017年2月27日在臉書貼出與何女合照,事後她有要求刪除先前合意拍的性愛私密照。

一審認為丁男在臉書張貼的合照,2人衣著整齊,面對鏡頭,何女把頭靠在丁男肩上,另有一名不詳男子背對鏡頭坐在附近,雖足以認為2人親密男女朋友關係,但「難以認定含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等意涵,照片貼出後,縱然何女因而擔心另拍的私密照曝光,要求丁男刪除,或是產生後續工作困擾,只能認定丁男有違《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應謹慎規定,不構成性騷擾。

另外,對於監察院指控丁允恭2017年與嚴女結婚後(已離婚),仍與另有男友的何女聯絡要求復合,也構成性騷擾,一審勘驗2人的LINE對話與匯款資料,認為當時2人談論彼此身心處境、生活現況,或何女以生病、住院、缺生活費、無人可協助等理由,請丁男給予金錢援助,丁男答應資助,這些也難以認定是性騷擾。

一審認為丁允恭當時是新聞局局長、高階公務員,未能保持高尚品格,端正舉止,竟恣意在辦公室等處所與何女性交,又貿然在臉書貼出親密合照,使何女因而擔心私密照外洩,產生工作困擾,丁男行為放蕩輕率,嚴重破壞公務員形象,審酌他坦承相關行為並有悔意,去年3月判他撤職、停止任用公務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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