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陳女從桃園開車北上,行經中山高速公路五股交流道路段,從外側車道變換到輔助車道,再跨越槽化線進入減速車道,還未打方向燈,跨越槽化線後,差點與減速車道上的車輛發生碰撞,甚至在警方提供的影像,可以明顯看到兩車幾近短暫平行同一車道,可能危及其他駕駛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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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擔任外送員的陳女喊冤表示,當時身體狀況不佳又視力模糊,加上對於路況不熟悉,才會一時緊張出錯,另外,如果罰單成立,將喪失唯一經濟來源,她還有其他債務,希望撤銷原處分,從輕裁罰。

法官認為,陳女無法提出身體狀況欠佳的證據,假使真的身體不好,更應當小心駕駛,法官還說,交通違規屬違反行政法義務行為,裁決機關本應依法裁決,不能以生計困難為由,對陳女撤銷請求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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