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被告李男的父親,與被害者徐男是同學關係,兩人才因此結識,李男還經常開車搭載徐男,雙方互有往來,變得相當熟識。
李男某次得知徐男有2組手機門號,且都有開通小額付款買遊戲點數,相關費用會由出帳的電話費帳單支付,因此心生歹念。
李男於去年2月1日及3月6日時,趁徐男洗澡之際,將門號SIM卡改插入自己手機操作,2支門號一共被盜用52次,每次1千元計算,讓李男不法獲得5萬2000元。
李男以為神不知鬼不覺,直到電信帳單寄抵,待繳金額一下子要多付數萬元,讓徐男嚇壞,才得知門號遭到盜用,急著向警方報案。
警方根據相關資料偵辦,發現是李男所為,徐男得知後痛批「我這麼相信他,真是防人之心不可無」。而李男到案後坦承不諱,也表示相關點數已經花光,檢方也依法對他提起公訴。
一審時法官認為,李男不思以正途轉賺取財物,行為實屬不該,至今又未將犯罪所得歸還受害者,且雙方也未達成和解,因此處以上訴徒刑,沒收所有不法所得,得易科罰金12萬元換免關,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