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去年12月11日晚間,鄭男在卓男幫助下施打海洛因,並享用卓男他準備的蝦子等宵夜,然鄭男吃了蝦子卻突倒地不起。
卓男見狀與其姨丈等人展開救,而鄭男當時已昏迷無意識,隨後卓男開車載送就醫,結果在行經田中消防分隊時,鄭男被卓男棄置田中消防隊旁,直到約50分鐘後,才被路人發現報警,送醫搶救,但仍回天乏術。
檢警調查全案時,透過法醫鑑定報告,得知鄭男肺部鬱血、氣管與咽喉有未咀嚼的蝦、腸胃都有出血情形,研判應是吃蝦時瞬間死亡,因鄭男平常有用安眠藥,肺部鬱血與毒品和安眠藥混用有關,毒物中毒濃度會有加乘作用,易抑制呼吸,有可能鄭男被丟包在消防路隊時,已無生命跡象。
卓男姨丈庭訊說,他們看到鄭男昏倒後,抬起鄭男時,鄭男還發出幾聲「嗯」,當時卓男還有用尖銳物品刺鄭男指甲縫,也有按壓胸口,鄭男有醒過來,但隨即又暈過去。
卓男庭訊指出,他們將鄭男送醫途中,行經田中消防分隊時,他將鄭男放在消防隊門口路邊後,有走到門口往消防分隊內看,但沒人回應,他即離開,之後也兩度打電話給119。 他曾因案服刑,獲假釋出獄,因還有殘刑,怕會受到牽連,才將鄭男棄置消防隊,但他有想要救人,才會兩度打電話給119。
法官調閱相關事證,發現消防局通聯錄音檔顯示,卓男12日在凌晨0時26分打去時沒講話,嘆口氣就掛電話,到了凌晨一點44分時又再打去說「我報那個消防隊倒一個人有沒有」、「他有要緊沒有?我很擔心他,他現在有在注藥仔」、「我載他的,我怕到不知道怎麼處理」。
法官審理認為卓男可能主觀上仍認為鄭男還未死亡,才會向消防單位救援,雖其救助行為不完美,有道德上瑕疵,但是否有遺棄屍體之故意,未有足夠證據,審酌後,其被檢方起訴的遺棄屍體罪嫌因罪證不足判無罪,全案依幫助施用毒品判決卓男2月徒刑,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