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橋頭地院審理後認為她在警方來查時坦承獨留女嬰一人在家,符合自首的減刑要件,減刑後將她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違背法令而遺棄致人於死罪,判處6年期徒刑。
全案上訴後,高雄高分院今早二審宣判。合議庭認為,楊女身為母親,竟對出生僅5個月患有心中室中膈缺損的親骨肉犯下遺棄致死犯行,且楊女平常就經常輕忽定時餵養小孩,導致嬰兒長期營養不良、體重過輕,甚至棄置她在家長達2日,導致女嬰被發現時體脂肪幾乎完全消失,最後死亡。
合議庭認為,楊女的妹妹就曾提醒她要定時餵養小孩,但楊女出門竟未妥善安排他人代為照顧,才導致嬰兒死亡,違反義務程度甚高,犯罪情節著實重大,自應予以非難,因此改判7年6月徒刑。
楊女在特種行業上班,19歲生下大女兒,2019年21歲又產下第二個孩子,楊女自己帶著2個孩子在左營區租屋,平常幾乎沒有其他幫手。而二女兒剛出生,就被診斷患有先天患有心室中膈缺損,需要定時餵藥、餵食、悉心照料。
豈料明知女嬰有先天疾病的楊女,2019年聖誕節傍晚,她就帶著大女兒出門,把當時只有5個月大的女嬰獨自留在床上,直到2天後傍晚才回家,回家時女嬰已無呼吸心跳,送醫後仍回天乏術。
法醫解剖時,發現女嬰胃部沒有乳品或食物殘留,且有嚴重脫水現象,認為女嬰因飢餓、營養不良,造成橫紋肌溶解症併急性腎小管壞死致死。
楊女辯稱她上班太忙,沒有時間照顧剛出生的女嬰,曾請親戚幫忙,但對方也因無力分擔而拒絕。
檢方認為,楊女對女嬰負有扶養義務,明知女嬰患有疾病,且無自救能力,需定時照顧,在無其他人可以照料的情況下,卻獨自將女嬰留在家裡2天,導致她「活活餓死」,2020年8月依遺棄致死罪將她起訴,並建請法官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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