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人員則告訴法官,有些餐廳反應foodpanda規定不得拒絕「顧客自取」,但不少常客原本都是來餐廳吃飯,得知可透過foodpanda訂餐、自取而有折扣後,就不進來吃了,餐廳並沒有因為foodpanda拓展新客源,還要被抽成,對商家來說弊多於利。

對此,富胖達的律師表示,公平會根本沒調查「顧客自取」是否為合作商家帶來新客源,就逕自認定而開罰,且foodpanda從未因為合作餐廳未遵守店內價而罰款,但對於願意維持店內價格的餐廳,會提供較低抽成優惠,店內價措施是希望促使消費者透過平台購買餐點,這樣消費者數量會增加,合作餐廳也會獲得訂單及品牌知名度提升等利益,創造消費者及餐廳雙贏局面,沒有限制競爭之虞。

律師還指出,公平會先前決定開罰時,該會委員洪財隆出具不同意見書,認為公平會對富胖達的裁罰「是一個認事用法皆大有疑問的不當決定」、「處分理由既缺乏學理根據,更無具體資料佐證,充滿臆測語言」。雙方表達意見後,法官諭知此案擇期再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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