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主張,黃姓學生2019年考取大甲高中後入住學校宿舍,同年7月30日晚間,黃生與同寢室的陳姓學長因為將冷氣卡遺留在保健室,陳姓學生遂邀黃生及另名蔡姓同學前往保健室取卡,並稱「帶你走1條捷徑」,遂帶領他們到宿舍2樓浴室,陳姓學長先從浴室窗戶翻出窗外,黃生如法泡製,結果跌落1樓地面,導致外傷性胸椎第11至12節錯位,併脊髓損傷及雙下肢完全癱瘓等嚴重傷勢。
原告認為,陳姓學長未告知黃生跳窗的危險性,對於此意外應有過失;宿舍吳姓舍監在意外發生前即知悉常有學生以跳窗方式離開宿舍,應自負防止意外發生的注意義務;校方未在浴室窗外加裝鐵窗或張貼警告標語,對於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亦有欠缺。
為此,原告即黃生與其父母提起國家賠償之訴,向大甲高中、吳姓舍監及陳姓學長的法定代理人,連帶求償包括醫療費、看護費、約414萬元的勞動力減損及300萬元精神慰撫金,合計共793萬餘元。
大甲高中抗辯說,校方早在意外發生前就在學生宿舍公布欄張貼住校生生活公約,明確記載嚴禁住校生有攀爬陽台欄杆或跳樓等危險動作,學生應知翻窗是重大違規行為;吳姓舍監則說,黃生所屬手球隊返回宿舍後,他曾催促黃生及其他同學盡速就寢,不知道他們前往浴室翻窗;陳姓學長則說,他只是先示範,並未強迫黃生翻窗,且事後家長已補貼黃生21萬元醫療費。
法官傳喚在場的蔡姓學生,證明吳姓舍監當時在1樓房間,不知道他們在2樓浴室翻窗,而校方已在住校公約中明訂禁止跳樓等危險行為,原告也無法證明校方事前早知會有學生翻窗。
此外,法官認為,黃生無法證明遭陳姓學長強迫跳窗,明知此行為已違反規定,仍決定做出跳窗的危險動作,風險即應自行承擔,不應轉嫁給學長,一審判決駁回國賠案,校方、舍監及陳姓學生免賠。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