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事件發生在去年12月31日,19歲的潘男與友人一同前往台北市信義區知名的RUFF夜店,參加跨年派對,當潘男經過夜店安檢管制門時,被安管人員發現褲子口袋有罐辣椒水,潘男拿出辣椒水交給安管人員,被丟到垃圾桶裡。

等到潘男要進去時,安管人員又發現他的另一個口袋裡面有東西,就指著他的口袋問說:「你那個是什麼」,潘男不假思索的回說是「炸彈」,然後把東西拿出來後自己丟進垃圾桶裡,就與好友一同進去夜店狂歡。

安管人員見到潘男丟到垃圾桶的東西,覺得不對勁,立即報警處理,警方趕到後立即進到夜店裡,將狂歡中的潘男以現行犯逮捕,並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將他移送法辦。

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潘男並沒有拿出炸彈恐嚇夜店,認為並不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因此處分不起訴,但是潘男所持有的「炸彈」,不僅有火藥、鋼珠、還有引信,具有殺傷力,認為他已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罪,因此另外簽分偵辦。

對於持有爆裂物的部分,潘男一開始供稱,是在桃園火車站1名男子給他的煙火,他才會帶在身上準備在跨年時到河邊施放,但事後又改口說是學校1名同學給他的,他只知道同學的名字,不知道他的身分。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潘男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罪,將他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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