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姓女學生及其父母向法官表示,2019年4月就讀國立中興大學附屬台中高農農科班1年級,因學校將舉辦園遊會,導師要求學生帶食材、鍋具、卡式爐等物品到校,練習烹煮所欲販售之珍珠奶茶、奶酪、糖葫蘆等食物。邵女與同學遂於4月10日帶齊物品,上午10時50分利用「植物栽培實習課」時間,在第二校區實習教室將2張桌子併成1張,以卡式爐點火煮糖漿製作糖葫蘆。

原告主張,當時的課任老師及導師均未在場善盡保護、監督之責,致烹煮糖漿之鍋具因併桌不穩而翻落,鍋具內糖漿即淋至邵姓女學生的左手掌,導致左手掌二度燒傷,經向學校求償未能達成協議,於是依法提起國家賠償之訴,要求學校賠償醫療費用、勞動力減損及精神慰撫金共141萬餘元。

糖葫蘆。翻攝臉書「烏來古早味糖葫蘆」
糖葫蘆。翻攝臉書「烏來古早味糖葫蘆」

校方則抗辯,導師並未同意學生帶器具到校製作糖葫蘆,而是指示應在到校前完成,再帶到學校試吃,校方並無過失。

法官喚傳當時的課任老師、導師及多位學生出庭作證,發現意外發生的時間,「植物栽培實習課」課任老師已將全班學生帶回第二校區交由導師管理,導師則指示學生進行區域打掃工作,屬於下課時間,導師並未同意學生攜帶材料到校製作糖葫蘆,且邵姓女學生開火烹煮糖漿前,亦未徵詢導師的同意。

法官認為,包括課任老師、導師在事故發生前,均無從知悉學有在教室自行併桌開火烹煮糖漿的危險行為,而無法預見邵姓女學生會在教室發生燙傷意外,自難認定對事故的發生有注意能力,也沒有所謂未盡在場保護、監督等注意義務之過失,一審駁回邵姓女學生的國賠請求。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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