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少女指控,曾男在臉書和IG以私人工作室佯稱徵求網拍模特兒,如果經過評分可獲得1千至5萬元獎金,少女上勾後,曾男即要求少女穿背心、吊帶褲、內衣自拍,接著要求少女脫掉背心、吊帶褲、內衣自拍,再傳送照片給他,由於尺寸越來越大,少女直覺有異喊卡。
沒想到曾男竟翻拍照片脅迫,如不繼續配合拍攝,會依照「銷案程序」作為廣告及範本,「未完成」之作品,會外流至網站、社群軟體,且會標記少女,少女心生畏懼只好繼續拍攝猥褻照片、自慰猥褻影片給曾男。
不過曾男在檢警與法院審理時,均否認犯行,辯稱手機IP遭人盜用,至於傳「銷案程序」訊息給少女,也不能證明是他所為,此外也不認為少女是否未滿18歲,但感覺少女沒有門禁,應該是滿20歲了。
曾男還以曾因性格異常遭國軍驗退離營,及罹患重度憂鬱症很難控制自己行為,請求法官減刑。不過法官調閱其歷年病歷和囑託成大醫院鑑定結果,認為曾男犯案時,並未受情緒障礙症影響,所以不予減刑。
由於被害少女分別在雲林與嘉義,案經兩地法院審理後,曾男被雲林與嘉義地院各判8年6月及7年6月徒刑。曾男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併案審理終結後,曾男與部分少女和解,且照片沒有外流,撤銷雲林地院判決,改判7年2月,至於嘉義地院維持原判,兩案最後併刑判決8年10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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