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張姓男子是南部一家救護車公司的隨車緊急救護技術員,去年9月16日晚間,隨公司救護車從台南市新樓醫院,載送右腳骨折的被害男性傷患,前往新竹台大分院,行經國道1號新營路段時,張男就開始對被害人毛手毛腳,將手伸入其褲內,撫摸被害人陰囊、摳弄龜頭及套弄生殖器。

張男見被害人因骨折無法抗拒,一路從台南摸到竹科交流道才停止。被害人忍無可忍,向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報案,警方調查後移送彰化地檢署偵辦。張男坦承犯行,一審被依乘機猥褻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被害人再提民事訴訟,向救護車公司及張男求償50萬元。

台南新樓醫院。翻攝Google街景
台南新樓醫院。翻攝Google街景

救護車公司辯稱此為張男的個人犯罪行為,與公司職務無關。不過,法官認為,張男當時係履行公司派遣的職務,且公司女主管出庭證稱,曾看過男性職員平時有碰觸生殖器的類似打鬧行為,卻未加以勸導制止,公司應負起連任責任。

法官審酌張男自陳仍就讀研究所,兼職擔任救護車隨車人員,家有祖父母等情況,一審判決張男及救護車公司應連帶賠償被害人2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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