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去年10月9日晚上11點多,黃姓男子和張男深夜在門口吵架,互相拉扯差點打起來,被人拉開後,黃男仍覺不滿,打電話叫了3個朋友準備尋仇,4人約在林園區清水寺碰面,黃男講了大致情形後,便一起騎車到張男家,一下車就開始叫囂踹門。

其中一名李男從置物箱裡拿出一條10塊錢的「熱熔膠條」,砸毀張男的機車後車燈(毀損部分未提告),張男躲在家裡見狀趕緊報警,警方到場將4人逮捕,以妨害秩序罪移送。

檢察官偵查認為黃男是聚眾首謀,又有人拿熱熔膠膠條砸車,認定該行為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依法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起訴後4人才驚覺,一時衝動恐面臨9個月以上、7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

高雄地院審理時,當時被嚇得半死的張男趕緊出庭幫黃男求情,他說「我們都鄰居認識的,早知道(會判這麼重)就不要報警了。我們隔天就已經和解了,都很好的,我不要提告,我要撤回。希望法官給他們一個自新緩刑機會,不要關他們,我們只是一時口角。」

高雄地院審理認為「熱熔膠條」是足以對人的生命、身體、財產造成危害的兇器,得依法加重其刑,但考量當時犯罪規模,現場發生暴衝、失控的可能性較低,且4人實施暴行的時間在深夜,脫序時間不長,對社會秩序安寧的影響程度較低,認為他們並無嚴重波及公眾或有擴大現象,不需加重其刑,因此將黃男及動手砸車、踹門者共3人判刑6月,另一名在旁助勢者判刑2月,全都宣告緩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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