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這名連姓男子居住在新北市新店區的某個社區,有次他開車進出社區的停車場時,鐵捲門突然降下來,刮傷他的愛車,連男見到愛車被刮花了相當心疼,認為是鐵捲門出了狀況害他的車子受損,因此要求管委會出面解決這個問題。

由於管委會認為連男的車子被刮花並非設備問題造成,不願賠償連男受損的車子,雙方因為沒有共識,為此爭論不休。

連男每天見到愛車被刮花的痕跡卻無法獲得解決,越想越不甘心,決定自己替它討公道,今年6月間,拿著鐵槌走到社區管理室,見到整片的玻璃,就拿起鐵槌用力一擊,玻璃碎片應聲落下,連男雖然替愛車及自己出了一口氣,但也為此遭管委會提出毀損罪告訴。

當連男被告後,冷靜下來自知理虧,與管委會達成和解,賠償損失,管委會則具狀撤回告訴,台北地檢署調查後將連男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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