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去年9年25日凌晨2時許,莊姓男子開車行駛在高雄中山一路由北往南方向,他見前車油箱蓋沒蓋好,好心開到旁邊搖下車窗,按喇叭用手比劃提醒對方,但對方沒有理會他,往前一直開,莊男也就作罷。
兩車開到新興區六合一路與七賢一路間的中山一路路段時,剛才那輛車突然開到莊男左側,副駕駛座男子搖下車窗,手裡拿著空氣槍先指向天空,後來指向他,他心生畏懼,趕緊打電話報警,同日中午警方查獲亮槍恐嚇他的童姓男子,並在他車上扣得空氣槍一把。
警方將槍枝送驗後,認為不具殺傷力,也不是槍砲主要組成零件,更不是公告查禁的模擬槍,因此檢察官偵查後僅依恐嚇危安罪將他起訴聲請簡判。
童男辯稱他以為莊男是在逼他車才亮槍嚇嚇他,法院審理認為童男未能理性控制情緒,率爾持空氣槍恫嚇他人,致莊男心生畏懼,影響社會秩序及治安,依恐嚇危安罪將他判拘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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