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指出,告賴清美2006年3月起,當選彰化縣議會第16屆至第19屆議員迄今。「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6條規定「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且內政部函示,「地方民意代表助理補助費之核銷方式,應由議員提交助理名單並載明助理補助費額數及助理本人帳號後,再由議會直接撥付至(助理)本人帳戶」;公費助理補助費用是由彰化縣議會編列預算支付,非屬議員薪資之一部分,更非對於議員個人之實質補貼,而應屬於發給實際遴用助理之財物。

賴清美於擔任縣議員期間,實際雇請楊女、孫男及曾男為助理,其中楊女為公費助理,而孫男及曾男因在外積欠債務,若顯名申報為公費助理,兩人恐遭追債,賴清美於是申報不曾在其服務工作的選民吳女及其支持者蔡男為其公費助理。

2012年1月起,賴清美與楊女將填載吳女擔任助理、酬金數額及聘期等不實內容之「彰化縣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表」,連同A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吳女身分證影本,送交彰化縣議會承辦人員,向彰化縣議會申請自聘公費助理補助費;2014年1月及12月、22018年12月,賴清美與楊女再以上述手法向議會申請自聘公費助理補助費。

彰化縣議員賴清美涉詐領助理費案獲判緩刑。翻攝賴清美臉書
彰化縣議員賴清美涉詐領助理費案獲判緩刑。翻攝賴清美臉書

彰化縣議會承辦職員於形式審查後,依其所申報,依時匯入相關助理費、春節慰勞金等款項至上開A、B帳戶。賴清美將上述款項用來支付助理孫男及曾男的薪資及服務處相關支出,足生損害於彰化縣議會對於補助議員公費助理費用管理及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

法官指出,總計賴清美共向彰化縣議會以吳女名義領得300萬3806元,以蔡男名義領得226萬8210元之公費助理補助費,合計527萬2016元。

法官考量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賴清美、楊女、吳女、蔡男、王女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全體被告都認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審酌後認為適當,依偽造文書處刑。

賴清美表示,有犯罪就是要接受處罰,雖然是歷史共業,她真的沒有貪到任何助理費,沒有把任何助理費放到自己口袋,她當初不應該心軟掛另外兩人的名字,因為當初另兩人個人因欠債,薪水有入帳會被扣薪,她因此才答應讓兩人掛名。她不會上訴。她絕對沒有詐取的犯意,「我真的不是十惡不赦的人!」

賴清美說,她犯的是登載不實的錯誤,法官也認定她沒有貪污及詐領助領理費,只是偽造文書及登載不實。她把錢全部都用在助理及服務處,「我有很多委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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