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鄒姓男子(40歲)2021年11月,受僱於陳姓雇主(27歲),到工寮內施工架設太陽能板,他察覺現場有39.2公斤的紅銅線,知曉變賣應可獲得不少錢,因此趁老闆不注意、私下偷偷搬走線材到資源回收廠變賣,成功不法獲得7,840元現金。
事後廖男發現,夥同另外2人蕭男(57歲)及張男(41歲),一起找鄒男理論,鄒坦承不諱,廖男竟因一時氣不過,3人合力徒手毆打鄒,導致他頭皮鈍傷、胸部挫傷、下背部和骨盆擦傷、左側足部擦傷、左側膝部挫傷之傷害。
直到有人撞見報警處理才停手,鄒男被緊急送往醫院,幸沒有生命危險,而他事後對廖男等人行為提告傷害,而警方也針對鄒男的竊盜行為,函送地檢署偵辦,檢方事後依法將雇主等3人依傷害罪起訴,而鄒男依竊盜罪起訴。
南投地院法官認為,鄒男缺乏尊重他人財物之觀念,行為實屬不該,竊盜罪成立。而廖男等人面對財物遭竊,應理性處理才是,卻因為一時氣憤,造成鄒男嚴重傷害,且事後雙方未達成和解,因此認定傷害罪成立。
法官最後依法,處竊盜罪鄒男3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9萬元換免關。而廖男等人傷害罪成立,3人各處拘役55天,可易科罰金5萬5000元換免關。雙方皆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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