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陳男去年12月間因居無定所,在謝男同意下住進他位於大園區北港路住處旁的鐵皮屋中。今年1月2日下午4時許,陳男與謝男在住處酒後發生衝突,陳男見門口有1把圓鍬,於是拿起圓鍬朝謝男頭、臉部及身體連續攻擊數十下,導致謝男頭、臉部及身體受有多處銳器傷,謝男晚間8時許送醫急救後,仍因創傷性軸突損傷及大量出血而死亡,陳男事後也坦承犯案。

檢警調查,陳男以圓鍬敲擊謝男,謝男頭、臉部也出現多達30餘處銳器傷,甚至有2處顱骨出現凹痕,加上凶器圓鍬的鍬頭及柄身分離,且在案發現場的電風扇、塑膠袋等處均有噴濺血點,顯見陳男攻擊死者多次,攻擊力道亦屬甚鉅。

桃園市62歲男子陳進祥因居無定所,在謝姓友人接濟下住進謝男家旁鐵皮屋。翻攝畫面
桃園市62歲男子陳進祥因居無定所,在謝姓友人接濟下住進謝男家旁鐵皮屋。翻攝畫面

法官認為,陳男明知持兇器持續予以猛力毆擊頭部極可能造成死亡,仍持圓鍬攻擊死者頭部,導致謝男頭皮多處銳器傷,致創傷性軸突損傷及大量出血死亡,且陳男與死者發生衝突後,原可離開終止爭吵,但他卻在門口拿起圓鍬毆擊死者,且手段兇狠、殘暴不留餘地、幾近殘虐,足認陳男殺意堅決。

法官審酌,陳男有毒品、槍砲、傷害致死、竊盜、傷害、詐欺等前科,認為陳男素行不佳、漠視法治、輕忽他人生命,犯案後仍將過錯歸咎死者,意圖卸責,未見絲毫反省及悔悟之心,且並無任何舉措足以稍減死者家屬所受精神痛苦,最終依殺人罪判處陳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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