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檢署調查,林姓男子在皇昌營造公司擔任皇昌公司所承攬國道2號大園交流道至台15線新闢高速公路工程(國2甲線)之現場工地主任;皇昌公司將下部結構、場鑄工法、橋面板及護欄發包予李姓男子負責的昭明公司承攬,並由另一名李姓男子擔任工地主任。
桃園地檢署指出,李姓工地負責人等3人為從事指揮、監督及執行安全衛生業務,應注意現場未按圖施作,而致有長向未設置交叉鋼筋、樣筋主筋搭接支數不知,焊接焊道長度不足、斜拉錨定使用較細之鋼索情形,且依當時施工情形,均無不能注意之情形而疏於注意,今年2月25日下午2時45許,進行鋼筋樣架施行吊車解除樣架吊索時,發生鋼筋樣架崩塌墜落,工人因安全帶固定於樣架上,連同樣架鋼筋墜地,經送醫急救後不治死亡。
案經桃園地檢署簽分偵辦,林、李等3人坦承不諱,認定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以及過失致死等罪嫌,惟考量3人並無前科,犯後坦承犯行,已賠償死者之女580萬元等情,予以緩起訴1年,緩起訴處分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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