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指控,她2020年4月搬到羅姓男友位於彰化縣的住處與他同居,並與男友的父母共同生活,同年7月11日深夜因工作太晚回家,於是穿著T恤、短褲並蓋被子,在客廳沙發上睡覺,沒想到,隔天上午6時許,羅父竟乘兒子外出買早餐的機會,伸手進她的短褲撫摸其下體。
被害人事後告訴男友,男友不敢相信,先告訴母親後再當面質問父親,羅父聲稱不可能做出這種事,女友則一口咬定被羅父猥褻,並堅持搬走,男友只好和她搬到外面租房子。被害人則向警方報案,指稱住在男友家時,羅父曾透過浴室窗戶偷看她洗澡。
羅父否認犯行,辯稱和兒子的女友相處和睦,沒有糾紛或債務,不知道為何會指控她猥褻,會搬走是因為她本來就在找房子。辯護人則說,全案只有被害人的單一指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羅父犯行,且被害人事後仍常到男友家與其父母吃飯;此外,屋內浴室窗戶外有雜物,不可能偷看任何人洗澡。
法官請被害人男友出庭作證,他說,當天買完早餐返家,女友就說被他父親撫摸下體,情緒失控哭泣,因父親不承認,女友很生氣,堅持搬出去並報警,他曾勸女友不要報案但沒用。他還說,案發前女友和父親互動情形就像家人,但案發後就幾乎沒有互動,看到父親不會打招呼、也沒有談話。
法官認為,被害人第一時間向男友述說遭猥褻的情緒反應,與一般性犯罪被害人相符,被害人當時寄住羅父家中,其子又是她的男友,如非確有其事,應無甘冒偽證之罪責並自損名節,而故意攀誣構陷羅父的動機與必要,一審依乘機猥褻罪將羅父判刑9月。羅父上訴二審,被台中高分院駁回,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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